深圳个人破产:破产前两年内转移财产等不合理交易可撤销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四十条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四十条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其中主要是清算和重整两种。 破产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