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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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破产受理后,凡在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续约"不再由企业自己拍板,而是由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18条在法定窗口内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因此年度合同审计必须在协商阶段完成,把"自动续约、长期锁价、高额违约金"等条款提前清理;一旦进入正式程序,议价空间会迅速收窄,继续履行所形成的债务还会升级为共益债务。

一、年度合同审计为什么必须提前到破产申请之前

很多企业把年度合同审计当成行政事务:年底盘一遍台账、看看到期日、顺手勾一下"续约"。但在破产法视角下,这份清单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直接决定管理人手里能不能打牌。《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18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换句话说,合同到期日、自动续约条款、双方履行进度,这三项信息如果在申报前没有梳理清楚,管理人接手时只能被动应付两个月倒计时。深圳破产法庭近年受理的案件中,长期供货、场地租赁、年度服务外包这三类合同占比不低,条款一旦带有"期满自动顺延一年",对方往往会主张合同仍在存续,要求管理人明确表态。

二、协商路径能做什么:把"续约"还原成一场商业谈判

在进入正式程序之前,债务人与交易对方仍处于普通合同法框架内:可以谈延期、谈降价、谈分期、谈以货抵债,甚至谈"以续约换展期"。这条路径的优点是灵活、成本低、不公开;缺点是没有强制力——只要有一家关键债权人不同意,整体安排就可能落空,而且个别清偿还可能触发撤销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已到期债务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1条则把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补充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纳入可撤销范围。这意味着协商阶段的每一次"优先续约""提前结清",都要先问一句:半年后会不会被追回?

协商解决的是"愿不愿意",正式程序解决的是"能不能不算"。两者的分界线,就是法院受理裁定那一天。

三、正式程序的分水岭:管理人手里的第18条与两个时间窗口

受理之后,规则立刻改变。第一,选择权转移到管理人,债务人自己签的续约意向不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三,因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共益债务,可以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正是"续约"在破产语境下最昂贵的代价。

重整场景还要多算一层:第73条允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5条规定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第46条则规定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对交易对方而言,这意味着"等合同自然到期"的策略失效;对债务人而言,则意味着年度合同审计中那些"看起来只是付款节奏"的条款,会直接改变债权数额与清偿顺位。

四、亲办案件中三类合同的审计与续约判断

在笔者经办的破产与重组案件中,年度合同审计的争议几乎集中在三类文本上,判断路径大体如下(个案仍需结合合同原文与履行证据,不作结果承诺):

  • 长期供货/框架协议:重点看最低采购量、锁价条款、独家条款。若对方已基本履行完毕、只剩付款义务,则不适用第18条,对方只能依第44条、第48条申报债权;反之则可要求管理人在窗口期内表态。
  • 场地与设备租赁:重点看租期、押金、提前解约违约金、转租限制。继续履行往往牵动共益债务的持续累积,管理人需要测算"继续租"与"解除后另租"的成本差。
  • 年度服务外包与授权许可:重点看自动续约、知识产权许可的存续性、抵销条款。《企业破产法》第40条虽然承认抵销权,但对受理后取得债权、明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债务人负债等情形设有例外,审计时要提前标注。

五、常见问题与操作清单

问题一:合同里有"自动续约"条款,破产受理后还有效吗?

不能简单认为当然有效或当然无效。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续约是否已经实际发生,需要结合履行证据判断;即便合同存续,管理人也仍可在第18条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解除。建议在合同台账中单独标注自动续约条款及其触发时间点。

问题二:对方不同意解除,能拖着不表态吗?

拖不了。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法律上视为解除合同。反过来说,交易对方主动发出书面催告,是推动僵局最直接的手段。

操作清单

  • 建立合同台账:到期日、履行进度、自动续约、违约金、抵销与管辖条款六项必填;
  • 区分"已履行完毕"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前者走债权申报,后者才进入第18条轨道;
  • 协商阶段形成的续约或清偿安排,先做第31条、第32条的可撤销性自查;
  • 进入程序后,管理人对拟继续履行的合同逐份测算共益债务规模,避免债务越滚越大;
  • 涉及个人债务人且符合条件的,可对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评估适用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近年持续推进,草案中涉及管理人选任、预重整与跨境破产等内容的表述可能调整,具体条文请以全国人大公布的最新文本为准,本文分析以现行有效法律为基础。

破产法上的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本质上是一次"提前把牌摊开"的工作:协商阶段拼的是信息与节奏,正式程序拼的是法条与时限。不同企业的合同结构、债务规模与所在地司法实践差异较大,本文仅作一般性分析,具体处理还需结合自身合同文本与债务状况判断;如涉及金额较大的年度框架协议或自动续约条款,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笔者与吴勇律师在相关实务中亦有相应积累,可供进一步交流。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1-01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