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破产前两年内转移财产等不合理交易可撤销

  • A+
所属分类: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四十条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如何防范提前转移财产,通过恶意破产金蝉脱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说,条例作出了安排:“申请破产,前两年的有关交易行为可能无效,有权申请撤销你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前6个月不能给任何一个债务债权人单独清偿。因为破产的本意是要把你的所有的财产按照比例分给这些债权人,你在半年之内你给谁多还一点,给谁少还一点,不可以!两年之内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无效,即使是善意的也是无效,也是为了防止恶意转移财产。”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了所有确定清算的财产、遵守了所有权利限制、且没有出现藏匿财产等行为,免责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权,并免除剩余债务,破产清算程序至此终结,债务人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条例还指出,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师赵广群分析:“如果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任何时候,只要发现破产申请人存在欺诈,都是可以申请撤销免责的,终身追责。”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深圳破产法律师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