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解散而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 – 深圳破产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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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因公司解散而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有哪些?公司解散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等。

   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主要有: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被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

   (1)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

   (2)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设立公司,包括公司章程所定目的违法或实际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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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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