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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个人破产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其中主要是清算和重整两种。
破产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考察期内将进行消费行为限制。
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至重整程序终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重整期间,不超过6个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重整程序中,相较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为宽容。如对于消费行为、出境等行为的限制,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即可解除,重整程序中也无任职的限制。
这两种程序的主要区别是债务人未来的偿债能力。清算程序理想的适用对象是陷入重整困境并且未来没有清偿能力的人,重组程序适用陷入困境但有清偿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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