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债务人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财产是否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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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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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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