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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个人破产
2020年8月26日,正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第一关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关,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
第三关,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第四关,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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