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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叶庆文申请深圳市前海利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利源”)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7粤03破23号),并依法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前海利源实施接管,但由于前海利源下落不明,公司法人代表不予配合,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资料,调查工作难以开展,亦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全面清算。前海利源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亦不存有债务人得年检信息,管理人通过互联网上的深圳信用网查得债务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料,亦未查得有价值的信息,故管理人无法具体分析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移交的关于债务人的资料及对前海利源财产状况的调查发现,前海利源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7XXXXXX18的银行中存有存款XXX元,人民银行、工商股权、车辆管理、房地产权、证券登记的查询结果则均为无。管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国商标局查询前海利源信息,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管理人通过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移交的材料以及管理人对前海利源债务情况的调查,最终确认前海利源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XXXX97元。综合管理人的调查情况,发现前海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管理人特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深圳市前海利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前海利源的破产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了宣告前海利源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虽然前海利源无有效资产,也无财产可供清算和分配,但是管理人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对其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对前海利源的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查,并就调查了解及核查的情况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书面报告和备案。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秉持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严格以法律为依据,着重把握办案质量,为前海利源破产清算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保证了前海利源破产清算的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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