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问题-深圳破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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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问题
相对于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8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的《企业破产法》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内容,其中关于禁止“假破产”的部分尤其引人关注。

或许是市场竞争下需要淘汰企业;或许是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的破产与成立都是市场竞争中的常态现象,也符合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而与正常状态下的破产有所不同是假破产。

假破产就是企业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实质上是企业并不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而破产,

而是为了逃避债务进行的恶意破产行为。据专家介绍,比较典型的假破产有:通过设立新的公司,将原有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新公司,而对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虚构对外投资、应付账款、预付款等形式,形成亏损、不能回收与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造成账面亏损的;以改组与改造为名变更企业名称,切断与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使老企业成为空壳;以兼并等名义分离债权留下债务;以不正常的高价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不正常的低价出售企业自身的资产;在企业账目中存在着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现象等等。

从经济关系上看,假破产与真正的破产一样,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假破产是债务人有履行偿债能力不予履行,而以破产为名回避履行商业责任的行为,在假破产中,破产清算的结果是债权人通常只获得少量的债权清偿,而债务人通过破产以少量债务的兑付清算了以往的大量负债。假破产使债务人一方的经济利益得到保全,而债权人一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专家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假破产是一种法律欺诈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通过《企业破产法》禁止这一不正常的违法行为,能够充分体现依法治理违法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使命。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在具体条目上做出了规定,比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约束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在实践中减少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如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从法律角度看,本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在许多法律条文上都加以约束,而在2004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假破产现象也有过专门的规定。因此,从现在起,任何企业的假破产经济行为,除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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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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